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1984号
原告: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1434308J。
法定代表人:姚本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倩,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孙某某,男,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