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7民申2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向新华,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霍杏花,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英,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张雪,女,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莎,女,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耀,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再审申请人向新华因与被申请人霍杏花、张英、张雪、张莎、张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0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向新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向新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向新华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茂华
审判员 周建平
审判员 罗卫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樟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