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1127民申2号

向新华、霍杏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向新华;霍杏花;张英;张雪;张莎;张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7民申2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向新华,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霍杏花,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英,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张雪,女,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莎,女,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耀,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再审申请人向新华因与被申请人霍杏花、张英、张雪、张莎、张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0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向新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向新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向新华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茂华

审判员  周建平

审判员  罗卫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樟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