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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5民初3857号

乔某与程某1、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乔某;程某1;程某2;程某3;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5民初3857号

原告:乔某,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现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茜、苏攀,均系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程某1,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现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程某2,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现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雷伦,均系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程某3,女,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现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谢某,女,193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1,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滨江大道********。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4********。

原告乔某与被告程某1、程某2、程某3、谢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乔某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67元(原告已预交111,8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国芬

人民陪审员  王文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芷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