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29民督11号
申请人:金有新,男,汉族,1976年1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万年县。
被
申请人:李胜湖,男,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万年县。申请人金有新与被申请人李胜湖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15日发出(2019)赣1129民督1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胜湖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胜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其认为与申请人金有新无债务纠纷,系对债务本身提出异议,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赣1129民督1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71元,由申请人金有新负担。
审判员 汤颖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高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