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1129民督11号

金有新、李胜湖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金有新;李胜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29民督11号

申请人:金有新,男,汉族,1976年1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万年县。

被

申请人:李胜湖,男,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万年县。申请人金有新与被申请人李胜湖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15日发出(2019)赣1129民督1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胜湖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胜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其认为与申请人金有新无债务纠纷,系对债务本身提出异议,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赣1129民督1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71元,由申请人金有新负担。

审判员  汤颖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高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