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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08执583号

卢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某;张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608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卢某,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张某,男,1983年1月1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执行人:孙某,女,1982年9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卢某与张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冀0608执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齐 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笑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