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608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卢某,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张某,男,1983年1月1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执行人:孙某,女,1982年9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卢某与张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冀0608执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齐 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笑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