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723民督42号
申请人:开江县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宪法。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淙城街**。
被
申请人:梁厦,生于1996年1月19日,住,住四川省开江县/div>申请人开江县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申请人未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开江县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开江县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曹海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