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1723民督42号

申请人开江县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厦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一案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开江县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梁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723民督42号

申请人:开江县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宪法。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淙城街**。

被

申请人:梁厦,生于1996年1月19日,住,住四川省开江县/div>申请人开江县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申请人未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开江县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开江县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曹海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