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22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何爱书,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欧东云(又名欧太发),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欧中安,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爱书与被执行人欧东云、欧中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8)湘1322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登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旭星 代理
书记员 李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