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22民初628号原告,周科屹,男,199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杨健康,男,1990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李铮,男,199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周科屹与被告杨健康、李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周科屹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科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科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科屹负担。
审 判 员 孙正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纪红林代理
书记员 武蕴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