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曹明智,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82刑初512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任丘市人民法院与曹明智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明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曹明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982执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新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