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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2执285号

任丘市人民法院、曹明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任丘市人民法院;曹明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曹明智,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82刑初512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任丘市人民法院与曹明智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明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曹明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982执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新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