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02民初1014号
原告:株洲市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陈卓,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育兰,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受理原告株洲市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育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9年3月21日向原告株洲市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没有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余 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阙芮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