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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1民初1345号

张重阳与郭广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重阳;郭广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1民初1345号

原告:张重阳,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郭广站,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重阳诉被告郭广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重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重阳负担。

审判员  徐怀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