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1民初1345号
原告:张重阳,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郭广站,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重阳诉被告郭广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重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重阳负担。
审判员 徐怀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