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922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贺理,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
被执行人:桃江县国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申请执行人贺理与被执行人桃江县国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922民初1458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桃江县国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贺理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办理金沙商业广场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依法受理。2019年3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桃江县国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9年3月5日、2019年3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桃江县国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开户、无车辆信息等。2019年3月26日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无法处置)。2019年3月27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桃江分公司、桃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曾于2018年9月11日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金沙商业广场房屋房屋产权登记。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8年9月21日回复:1、金沙商业广场项目至今没有验收合格的结论;2、申请执行人转移登记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故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协助本院办理转移登记手续。2019年3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桃江县国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明限制消费措施,对桃江县国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协助办理金沙商业广场房间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本案被执行人桃江县国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群
审判员 张爱宝
审判员 刘雅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潘维峰
书记员吴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