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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2执3117号

王美伶与汤华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美伶;汤华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执3117号 申请执行人王美伶,女,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桃源茗居。 被执行人汤华现,男,住荣成市人和镇万家疃村。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8)鲁1002民初30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汤华现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美伶借款及利息共计25000元,于2019年4月10日给付10000元,余借款于2019年8月30日全部付清,其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鲁1002执311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自被执行人违约之日起二年内以书面形式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九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