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12执45号
申请执行人:王超一,男,汉族,1957年11月23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邦华,男,汉族,1979年7月20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王超一与被执行人张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超一与被执行人张邦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超一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徐晓东
审判员 蒋建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