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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2民初1808号

王彦超与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彦超;李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2民初1808号

原告:王彦超,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李良,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超诉被告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原告王彦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一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