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22执411号之一
申请人:陈俊林,男,1989年10月31日出生,29岁,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肥东凯悦中学,住合肥市肥东县八斗路桥东。
法定代表人:吴林青。申请执行人陈俊林与被执行人肥东凯悦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东劳人仲案字34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肥东凯悦中学名下的银行存款54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韦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