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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2执411号之一

陈俊林与肥东凯悦中学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俊林;肥东凯悦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22执411号之一

申请人:陈俊林,男,1989年10月31日出生,29岁,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肥东凯悦中学,住合肥市肥东县八斗路桥东。

法定代表人:吴林青。申请执行人陈俊林与被执行人肥东凯悦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东劳人仲案字34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肥东凯悦中学名下的银行存款54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韦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