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281刑初126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天武,男,1977年7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江西省鄱阳县。2001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4年11月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月22日因本案被乐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检部刑诉[201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天武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天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天武窜至乐平市区扶摇巷三中四馆6栋一单元楼下停车库,发现被害人徐某停放在停车库的车牌号为63158的菲利普牌红白色电动车未上锁,遂将该电动车盗走。经乐平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为196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缴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天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天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天武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天武有多次盗窃前科,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天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缴退,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天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海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