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404执8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执行冯某某与黄某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7)辽1404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某某给付经济损失213.5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9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春雨
人民陪审员 宋明月
人民陪审员 周 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耿 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