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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04执81号

冯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黄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404执8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执行冯某某与黄某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7)辽1404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某某给付经济损失213.5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9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春雨

人民陪审员  宋明月

人民陪审员  周 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耿 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