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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5民初712号

王思翔与虞城县欧尚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思翔;虞城县欧尚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5民初712号

原告:王思翔,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告:虞城县欧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工业大道东段北侧(未提供代表人证明)。

原告王思翔与被告虞城县欧尚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9年3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翔撤回对被告虞城县欧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新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梅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