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5民初712号
原告:王思翔,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告:虞城县欧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工业大道东段北侧(未提供代表人证明)。
原告王思翔与被告虞城县欧尚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9年3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翔撤回对被告虞城县欧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新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梅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