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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9民初4527号

郝永和与杨乐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永和;杨乐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4527号

原告:郝永和,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杨乐乐,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郝永和与被告杨乐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永和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战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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