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4527号
原告:郝永和,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杨乐乐,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郝永和与被告杨乐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永和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战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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