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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81民初2200号

巢湖市曙东建材经营部与宋杨、吴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巢湖市曙东建材经营部;宋杨;吴祖华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81民初2200号

原告:巢湖市曙东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合肥巢湖市卧牛山街道环城路果品日杂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81MA2NT07R57。

诉讼代表人:潘林生,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居巢区。

被告:宋杨,男,汉族,住巢湖市世纪新都**。

被告:吴祖华,男,成年,汉族,住巢湖市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曙东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宋杨、吴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效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鸿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