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81民初2200号
原告:巢湖市曙东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合肥巢湖市卧牛山街道环城路果品日杂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81MA2NT07R57。
诉讼代表人:潘林生,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居巢区。
被告:宋杨,男,汉族,住巢湖市世纪新都**。
被告:吴祖华,男,成年,汉族,住巢湖市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曙东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宋杨、吴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效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鸿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