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2民初1031号
原告:曹亚云,女,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告:程帅,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原告曹亚云与被告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曹亚云称与被告程帅已和解,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亚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亚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7.5元,由原告曹亚云负担。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