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85民初1798号 原 告 刘二峰,男,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 告 王跃峰,男,汉族,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现金45000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刘二峰诉被告王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跃峰向原告刘二峰借款45000元有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跃峰辩称45000元为赌债,借条是在被逼迫情况下所写,不应当偿还,因被告王跃峰既未在所称其受胁迫的第一时间采取报警等相关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该辩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王跃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二峰借款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3月25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支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王跃峰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晓丹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陆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