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恢232号
申请人:王春宇,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陈化勇,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关于王春宇与被告陈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84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春宇就判决内容:“被告陈化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春宇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为“陈化勇于219年1月23日偿还王春宇20000元,陈化勇于2019年2月2日偿还王春宇10000元,陈化勇剩余余款20525元自2019年2月2日后每月20日前偿还王春宇5000元于2019年6月23日前偿还完毕,如到期未履行申请人继续申请执行”。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判决的执行申请,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84执恢2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