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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4执恢20号之七

旷郁、武汉市硚口区溪瑚春天茶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旷郁;武汉市硚口区溪瑚春天茶楼;李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4执恢2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旷郁,女,1972年01月02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溪瑚春天茶楼,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经营者:李静。被执行人李静,女,1970年09月05出生,汉族,武汉市硚口区溪瑚春天茶楼业主,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静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向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