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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民初430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进贤县白金汇时尚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进贤县白金汇时尚娱乐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1民初430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协会理事长。

被告:进贤县白金汇时尚娱乐城,住,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李渡镇林春花园/div>经营者:吴绍南,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进贤县白金汇时尚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李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莉

书记员罗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