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4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负责人:龚晓坤,行长。
被执行人:王杰,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204民初77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50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于晓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伟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