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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4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4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负责人:龚晓坤,行长。

被执行人:王杰,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204民初77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50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于晓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伟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