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04民初768号
原告:吉林市伟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娜,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吉林市伟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吉林市伟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伟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伟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伟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赵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