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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3民初4341号

古佳与辽宁咪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向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古佳;辽宁咪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3民初4341号

原告:古佳,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辽宁咪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二路16巷****。

被告:马向东,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

原告古佳诉被告辽宁咪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向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因原告古佳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古佳撤诉处理。

审判员  祝仰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戴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