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3民初4341号
原告:古佳,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辽宁咪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二路16巷****。
被告:马向东,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
原告古佳诉被告辽宁咪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向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因原告古佳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古佳撤诉处理。
审判员 祝仰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戴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