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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81民初421号

瞿学华与黄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瞿学华;黄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981民初421号

原告:瞿学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女,系原告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参与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黄跃,男。 原告瞿学华与被告黄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学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瞿学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追回原告做事的工资款15000元。事实和理由:因被告黄跃是装修工包工头,喊原告帮其做工,承诺拿到工程款后就支付工资。但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黄跃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跃系装修工包工头,原告瞿学华在被告处做事。被告黄跃共计欠原告瞿学华工资款15000元,并由被告黄跃于2016年12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酿成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瞿学华在被告黄跃处做工,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黄跃拖欠原告瞿学华工资款共计15000元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黄跃履行给付义务,于法有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跃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黄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瞿学华工资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7元,由被告黄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建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肖瑶

书记员唐智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