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海峰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郝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5民初508号
原告:苟某,男,汉族,1985年4月30日出生,住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鹏程,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男,汉族,1990年2月17日出生,住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某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86955954R。
法定代表人:蔺志鸿,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苟某与被告郝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苟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苟某负担。
审 判 员 都 丽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