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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5民初508号

苟海峰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郝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苟海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郝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苟海峰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郝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5民初508号

原告:苟某,男,汉族,1985年4月30日出生,住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鹏程,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男,汉族,1990年2月17日出生,住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某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86955954R。

法定代表人:蔺志鸿,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苟某与被告郝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苟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苟某负担。

审 判 员 都 丽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