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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02刑初116号

吴贤平、芮良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吴贤平;芮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20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贤平,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住址:赤壁市,现住赤壁市。2017年12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9日被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芮良华,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住址:赤壁市,现住赤壁市。2017年12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9日被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咸安检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贤平、芮良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审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宗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贤平、芮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吴贤平为解决其与被害人田某1之间的经济纠纷,邀约被告人芮良华及朋友涂某从赤壁市驾车到咸宁市城区找田某1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2时许,吴贤平、芮良华在咸宁市温泉金叶小区门口趁田某1下车买西瓜之机,持砍刀将田某1砍伤。经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委托赤壁维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1的伤情两处构成轻伤一级。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吴贤平与被害人田某1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一次性赔偿了田某1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同日,田某1出具谅解书,对吴贤平、芮良华予以谅解。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吴贤平、芮良华到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岔路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贤平、芮良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被害人田某1的陈述,证人涂某、舒某、董某、方某、冯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贤平、芮良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犯罪后均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贤平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二被告人均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持械伤人,且致被害人二处轻伤一级,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经本院委托二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社会表现进行调查,均适宜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吴贤平、芮良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贤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芮良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拥军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冷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