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4民初93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城南明珠******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贤富,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心杰,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郭汉荣,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与被告尹心杰、郭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月华二○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智
书记员周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