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803刑初3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献臣,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承德市双滦区,现住承德市双滦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被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滦检公诉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献臣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9日公开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献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3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韩献臣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承德市双滦区货运通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双滦区杨树沟中桥前路段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杨金实驾驶的冀H×××**号中型货车相刮撞,造成韩献臣受伤,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韩献臣负事故主要责任,杨金实负次要责任。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韩献臣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6mg/100ml,属于醉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物证: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2、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3、鉴定意见: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献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献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献臣已对事故对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献臣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驾驶无号牌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韩献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国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栾春阳附页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9)冀08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具体内容如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