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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3财保7号之一

刘根厚、侯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根厚;侯磊;刘慧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03财保7号之一申请人刘根厚,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19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申请人侯磊,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1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申请人刘慧英,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系侯磊妻子。申请人刘根厚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侯磊、刘慧英在三门峡甘山果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款人民币8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刘根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8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磊、刘慧英在三门峡甘山果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款8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王中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欣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