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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22执恢409号

张旭斌、王怀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旭斌;王怀忠;刘兴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22执恢409号

申请执行人:张旭斌,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王怀忠,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执行人:刘兴旺,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本院在执行张旭斌与王怀忠、刘兴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旭斌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郑绿证执字第103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卫中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