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22执恢409号
申请执行人:张旭斌,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王怀忠,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执行人:刘兴旺,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本院在执行张旭斌与王怀忠、刘兴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旭斌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郑绿证执字第103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卫中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