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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382执1109号

肖冠民与李寿长、王淑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寿长;王淑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382执1109号 申请执行肖冠民,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荷塘镇山塘村镇机关宿舍。 被执行人李寿长,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区黄泥塘街道办事处仙人阁居委会818栋3单元202室。 被执行人王淑桃(李寿长之岳母),女,194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区黄泥塘街道办事处朝阳居委会离退处散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冠民与被执行人李寿长、王淑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28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1382执11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平良

审判员  严楚军

审判员  李洪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永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