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0703执23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常德桥南隆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志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按(2018)湘0703民初19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及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常德桥南隆腾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