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372号
原告:崔进喜,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王中才,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崔进喜与被告王中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受理,原告崔进喜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进喜撤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计1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国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平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