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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民初372号

崔进喜与王中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进喜;王中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372号

原告:崔进喜,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王中才,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崔进喜与被告王中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受理,原告崔进喜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进喜撤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计1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国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平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