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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802行审34号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张家界信和采石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张家界信和采石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0802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8000064501687,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童吉春,局长。委托代理人向升霞,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家界信和采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079191814H,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张家湾村。法定代表人张富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家界信和采石场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局作出的张定国土资罚[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经过卫星图片发现,被执行人张家界信和采石场自2017年至今,没有经过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阳湖坪办事处张家湾居委会4256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办公用房及石料加工生产线。2018年3月17日,区国土局对张家界信和采石场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并于同日给被执行人张家界信和采石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张家界信和采石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2018年3月18日,区国土局给张家界信和采石场《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张家界信和采石场携带资料接受调查。立案后,区国土局进行了相关调查、鉴定。经鉴定,张家界信和采石场非法占用阳湖坪办事处张家湾居委会0.4256公顷。其中耕地0.230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50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1公顷、其他土地0.0348公顷。2018年7月19日,区国土局给张家界信和采石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张家界信和采石场拟被行政处罚的内容及适用法律法规,告知了张家界信和采石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或者申辩权利。2018年7月26日,区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非法占用土地类“未报先用”的规定,作出了张定国土资罚[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张家界信和采石场限期拆除非法占地4256平方米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土地;2.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76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69000元。对非法占用其他土地149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2244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91440元。同时责令张家界信和采石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018年7月26日,区国土局给张家界信和采石场送达了张定国土资罚[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8月7日,张家界信和采石场给区国土局缴纳了罚款91440元。2018年12月25日,区国土局给张家界信和采石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张家界信和采石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予以改正,自行拆除搅拌站及石料加工生产线,恢复土地原状。2018年12月29日,区国土局给张家界信和采石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张家界信和采石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张家界信和采石场至今没有履行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土地的义务。

本院认为,区国土局作出的张定国土资罚[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作出的张定国土资罚[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张家界信和采石场在收到本裁定书起三日内自行履行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作出的张定国土资罚[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福元

人民陪审员  向 芬

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志鹏代理

书记员  郑 运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