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津0104执5101号

廖立洪、天津正大泰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廖立洪;天津正大泰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津0104执5101号

申请执行人:廖立洪,男,汉族,1979年2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

被执行人:天津正大泰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0-512.

法定代表人:张萍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廖立洪与被执行人天津正大泰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开劳人仲调字[2018]第937-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若磊

审判员  尹 航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