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28民初183号
原告:唐成松,男。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芷江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肖孝芳,该局局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洪,男,该局市政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刚,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唐成松诉被告芷江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唐成松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成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唐成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唐成松负担。
审判员 韩连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