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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28民初183号

唐成松与芷江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成松;芷江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28民初183号

原告:唐成松,男。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芷江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肖孝芳,该局局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洪,男,该局市政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刚,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唐成松诉被告芷江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唐成松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成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唐成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唐成松负担。

审判员  韩连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