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08民初147号
原告:杨星广,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告:刘金龙,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杨星广与刘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杨星广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星广撤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3元,由原告杨星广负担。
审判员 苗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美宏
书记员刘海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