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708民初147号

杨星广与刘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星广;刘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08民初147号

原告:杨星广,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告:刘金龙,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杨星广与刘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杨星广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星广撤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3元,由原告杨星广负担。

审判员  苗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美宏

书记员刘海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