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467号罪犯李山,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皖1602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李山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皖16刑终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山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山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