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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1021号

罪犯吴学林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吴学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021号罪犯吴学林,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二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学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3月19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3月19日在本院第五法庭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荣煌、陈北京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文韬、张虎出庭参加庭审,罪犯吴学林、证人王青胜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吴学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吴学林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学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吴学林犯罪行为已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合肥监狱制作的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证实,罪犯吴学林至2018年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2、罪犯吴学林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该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肥东县长临河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吴学林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吴学林已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罪犯吴学林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8年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经吴学林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吴学林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学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