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1780号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168号金茂广场1号楼1-3层。
主要
负责人:崔建平,行长。
被告:天津天斯达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黄崖关长城。
法定代表人:岳洪水,经理。
诉讼代表人:天津市鹏天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天津天斯达酒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
被告:天津鼎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60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执行董事。
被告:岳洪水,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刘秀芳(LIUXIUFANG),女,1961年3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天斯达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鼎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岳洪水、刘秀芳(LIUXIUFANG)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天津天斯达酒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以(2017)津0119破1号裁定书,宣告天津天斯达酒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郝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