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81民初701号
原告:王德明,男,汉族,1955年12月10日出生,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张胜秀,女,汉族,1961年4月23日出生,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孙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孙某,男,汉族,2006年7月3日出生,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四川省平昌县,
法定代理人:孙某,系孙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彬,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元强,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罗燕妮,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明、张胜秀、孙某、孙某诉被告黎元强、罗燕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明、张胜秀、孙某、孙某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该案刑事部分已立案,本案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处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黎元强、罗燕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明、张胜秀、孙某、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明、张胜秀、孙某、孙某撤回对被告黎元强、罗燕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王德明、张胜秀、孙某、孙健负担。
审判员 蔡永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玲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