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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8行初2399号

张锦峰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公安)
当事人
张锦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粤0308行初2399号原告张锦峰,男,白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陈国文,广东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0075485380。负责人段廷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成标,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陈国朝,该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峰(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下简称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改变作出的行政行为为由,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锦峰负担。原告张锦峰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段   晖

人民陪审员 董 黎 敏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钧(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