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703民初72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定陶支行与张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定陶支行;张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03民初72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定陶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陶驿路C段07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8689900025。

负责人:韩鹏,行长。

被告:张建,男,汉族,1990年04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定陶支行与被告张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定陶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定陶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桂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淑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