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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民初2943号

袁志亮与巩义广源牧业有限公司、席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志亮;巩义广源牧业有限公司;席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2943号

原告:袁志亮,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巩义广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北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4600532L。

法定代表人:席朋豪,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席光军,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志亮与被告巩义广源牧业有限公司、席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袁志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36290元及损失31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购买河南永益康饲料有限公司饲料11吨,于2019年1月16日销售给了被告巩义广源牧业有限公司,货款共计36290元,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朋豪之父席光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十天内付清货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席光军出具的欠条载明“今欠到河南益康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36290元欠款人席光军”,欠条显示的买卖合同双方为河南永益康饲料有限公司与席光军,故应以河南永益康饲料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袁志亮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朱建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 南 搜索“”